碩士班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班修業須知(106入學適用2017.06.23校長核定)
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班修業須知 98年6月15日中國文學系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6月23日人文社會學院第6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7月7日中國文學系主任公布 99年4月20日中國文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99年6月8日人文社會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4月11日中國文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年6月14日人文社會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校長100年8月11日核定並公布 103年6月17日中國文學系第8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7月15日校長核定 103年7月15日系主任公布 104年6月17日中國文學系系務會議通過 104年11月11日校長核定 104年11月13日系主任公布 105年6月22日中國文學系第9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10月6日校長核定 105年10月19日系主任公布 106年3月1日中國文學系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4月13日校長核定 106年4月13日系主任公布 106年4月26日中國文學系第6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6月23日校長核定 106年6月23日系主任公布
第一條 本系依據逢甲大學學則、逢甲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考試辦法、逢甲大學學生選課施行準則訂定本須知。 第二條 修業期限說明如下: 一、 修讀碩士學位之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 二、 因懷孕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期間得申請延長修業年限,至分娩或幼兒滿三足歲。 三、 曾在本校修習學分者,雖經學分抵免,仍須在校至少修業一年。 第三條 應修學分說明如下: 一、 至少應修習三十學分;學位論文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 二、 經加退選後之修習學分數,每學期最少應修習三學分,至多十二學分。 三、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至少應修習含博士班課程十八學分在內之三十學分。 四、 非中國文學相關科系碩士班畢業者,入學後須加修本系碩士班課程至少八學分。 第四條 選課及學分認定說明如下: 一、 於加選截止後,開放至期中考試結束後四週內,本班所開設之必修科目須經系主任或其授權代理人核准後方可退選;其他選修及非本班所開設之必修科目得逕行辦理退選。退選後修習學分總數不得低於第三條規定之最低學分數。 二、 已選定之科目而自行輟修者,該科目以零分計。 三、 衝堂之科目應予以退選。 四、 入學前曾修習碩士班課程並取得學分證明者,得檢具課程綱要等相關資料,經系主任核可後,得酌予抵免,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為上限。其他相關事項悉依逢甲大學學生抵免學分施行準則之規定。 第五條 申請校際選課,須經指導教授暨系主任核可,修習科目以本系未開設之選修科目為限,其他相關事項悉依逢甲大學校際選課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 論文指導教授之諮請及中止指導關係,悉依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注意事項辦理。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者,始具備申請學位考試之資格: 一、 修滿三十學分(學位論文不計),且於申請學位考試前完成並通過學術研究倫理教育課程。 二、 至少參加五次校內外相關領域之研討會。 三、 至少參加八次以上校內外專題演講,其中校內舉辦者至少四次,校外單位舉辦者至少二次。 四、 以論文申請學位考試者,須於相關領域之刊物或研討會發表至少一篇論文,經指導教授簽可。 五、 以藝文創作或展演作品申請學位考試者,須於相關領域之刊物或研討會發表至少一篇論文、技術報告或藝術創作報告,經指導教授簽可,並依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博士生以藝文創作或展演申請學位考試注意事項辦理。 第八條 碩士生之學位考試,分兩階段實施,其程序如下: 一、 第一階段:初審 (一) 申請初審之截止日,第一學期為九月底;第二學期為三月底,研究生應將學位論文(或藝文創作或展演作品)送交本系。 (二) 研究生應填具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班學位考試初審申請書,交由指導教授簽可。 (三) 若指導教授同意進入初審程序,應於接獲申請書一週內簽可,並推薦三至五位初審委員參考名單,提送學術委員會審議。 (四) 學術委員會決定初審委員名單及排序後,由一位校內或校外專家擔任初審委員,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 (五) 研究生須支付每位審查委員審查費新台幣一千元。 (六) 初審須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並根據審查意見修訂後,填具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班學位考試申請書,經指導教授簽可,始得安排學位考試。 二、 第二階段:學位考試,申請學位考試之截止日,第一學期為十二月十日;第二學期為六月十日。 第九條 學位考試說明如下: 一、 申請學位考試時,須提交學位論文(或藝文創作或展演作品)及相關備審資料三至五份(依考試委員人數而定),並附逢甲大學中國文學系碩士班學位考試申請書一份。 二、 學位論文(或藝文創作或展演作品)由本系送請考試委員審閱,並安排後續考試相關事宜。 三、 學位考試由考試委員互推一位為主持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持人。 四、 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 五、 學位考試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分數由出席之考試委員,以無記名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評定以一次為限。 六、 學位考試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以後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七、 通過學位考試者,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本須知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由系主任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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